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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卫医政〔2026〕25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相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等23个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全面的心理健康服务,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心理服务新格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委社会工作部
江苏省委政法委 江苏省委网信办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国资委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疾控局 江苏省总工会
共青团江苏省委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8月13日
江苏省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
危机干预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持续提升群众心理健康水平,强化心理危机干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国卫医政发〔2026〕8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心理危机干预,将心理服务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江苏建设和健康江苏建设,持续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不断丰富社会心理服务形式,全面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心理服务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到2030年,社会心理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基本建成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人民群众社会心理服务体验显著改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主要指标包括:
1.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等服务场所,广泛设置心理咨询室或具备心理服务功能的社会工作室(站),服务范围覆盖80%以上的行政村或城市社区。
2.所有城区中小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100%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按照师生比1:500配备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3.各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各县(市)至少有1所公立医院提供心理门诊服务,50%以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精神(心理)科门诊。
4.100%的设区市、30%以上的县(市、区)开设家庭教育咨询中心,为儿童青少年和家长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实现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向家庭、社会延伸。
5.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100%的设区市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和应急援助专业队伍。
6.100%的设区市设立“12356”心理援助热线中心,以设区市为单位实现每百万人口1.2个服务坐席,坐席日常投入运行率达60%以上。
7.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达到30%以上,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8.100%的设区市、县(市、区)设置或指定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心理健康诊疗服务能力
1.健全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诊疗服务网络。高质量完成省脑科医院建设,充分发挥省级精神专科医院在心理健康服务方面的辐射带动和指导引领作用。积极推进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职业病防治院(所)设置精神(心理)相关科室,指导有条件的县(市、涉农区)积极创建达到二级水平的精神专科医院,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综合医院、护理院、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精神(心理)疾病诊疗、康复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心理门诊建设。指导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普遍设置心理门诊,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广泛提供心理门诊服务,实现公立医院心理门诊县(市)全覆盖,不断扩大心理门诊服务供给,提升社会心理服务可及性。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关注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项目价格,合理确定价格水平,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精神卫生诊疗服务。遴选具备建设条件和服务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和支持开展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诊疗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开设精神(心理)门诊,为群众提供便捷的精神卫生诊疗服务,破解心理和精神疾病患者就医难、取药难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中。(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建设。整合卫生健康部门与教育部门资源,协同建设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将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向社会和家庭延伸。推动家庭教育咨询中心服务场所多样化,探索在青少年文体中心、商业综合体等社会化场所布设服务点位,拓展服务场景。在实现家庭教育咨询中心设区市全覆盖基础上,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家庭教育咨询中心,不断扩大面向儿童青少年的去精神专科医院化心理健康服务供给。(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医疗机构服务多样化。针对心理疾病患者综合诊治要求高、隐私保护意识强等特点,不断提升心理疾病患者服务多样化水平,推动“心身同治”理念在临床各科室诊疗工作中全面落实。鼓励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在院内单独区域或独立院区集中建设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提供更富人文精神的综合性心理健康服务。推动有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开设综合诊治中心,以多学科联合诊疗、团体治疗、综合治疗、中西医结合治疗等,提升心理疾病患者就医体验。(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心理健康服务多维阵地
1.夯实基层社会心理服务组织。在基层综治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等服务场所设置心理咨询室或具备心理服务功能的社会工作室(站)。以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为基层心理服务力量,通过心理疏导、心理慰藉等方式,及时助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发现因心理问题有就医必要的,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设有精神(心理)科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专业干预。(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防治机构职能。推动省、设区市、县(市、区)统筹现有资源设立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做好硬件设施建设、人力资源配置和经费保障,构建省-市-县三级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精防机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重点人群管理服务等公共卫生职能,强化各级精防机构社会心理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教育系统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高等院校普遍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配备心理专业教师。中小学校广泛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等关键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心理服务能力。面向各层次学生有针对性地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健全大中小学相衔接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持续实施“双减”行动,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五育并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学生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挫折教育,增强学生适应环境、调适情绪、应对压力等方面能力,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科学规范运用测评结果,构建心理健康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大心理问题发现、转介就医及愈后复学机制。(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心理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专门或依托已有场所设立心理辅导室,安排具有心理学知识基础的专(兼)职人员或定期邀请心理学专业医务人员,为员工提供心理服务。规模较小的可通过举办讲座、开展宣教等方式,帮助员工了解和掌握情绪调节、压力管理等方法,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在公安监所、监狱、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信访接待场所等设立心理辅导室,为系统内工作人员及工作对象提供心理服务,并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开展心理服务技能培训,增强其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人性化服务管理。(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发展社会化心理服务。积极引导、培育社会化心理服务机构,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服务的社会面供给,支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化心理服务机构为弱势群体、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将心理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人文伦理以及心理知识基本理论、心理服务实践技能等作为执业人员培训重要内容,推动社会化心理服务机构持续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质量。支持开展心理服务相关标准制定,推动心理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加强社会化心理服务机构监管,严格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严禁开展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等服务。社会化心理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可能有精神障碍等问题时,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诊疗。培育一批环境温馨、行为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的社会化心理服务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健全心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坚持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加强心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有机衔接的培养机制,构建以精神科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下同)、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教师和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等为主体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体系。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交叉领域相关专业,扩大医学、教育等系列心理学方向招生规模。支持医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开设心理学课程,全面提升学生心理知识理论和素养。(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资格考试、定期考核及职称评审等工作,加强医务人员常见心理健康问题早期识别、筛查和初步干预等相关知识培训。规范开展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引导培训合格人员及时附条件注册并转至精神(心理)科岗位。培育专科护士、药师、康复技师和心理健康服务医务社工及志愿者等,提升心理健康整体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配备,提升基层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精神科对精神障碍的规范化、专业化诊疗水平,其他临床科室对常见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识别、筛查和初步干预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社会心理咨询人员管理。落实国家社会心理咨询人员管理相关政策和资格准入、注册、评价及执业行为监管等制度,强化职业资格管理、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监督管理等要求。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作用,规范社会心理咨询人员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建立社会心理咨询行业人员相关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心理咨询人员资格管理及执业行为等有关信息,促进社会心理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队伍。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政策机制,加强对志愿者心理健康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关系调适等服务能力。鼓励引导更多专业力量加入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深化志愿服务内涵,提升志愿服务质量,构建具备一定社会心理服务能力的多层次、高水平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体系。(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卫生健康委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1.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广泛开展大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持续提升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推进家校协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掌握合理教育方法,正确看待考试成绩,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健全家校社区联动机制,协力做好遭受欺凌、家庭暴力、性侵犯以及涉毒等学生心理干预。加强医教协作,构建“班主任或辅导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精神科医师”三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开展接力式服务。依托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辅导中心、青少年宫、儿童之家、社区教育机构等,推进社区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职业人群心理服务。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心理健康主体责任,根据不同职业人群岗位特点提供针对性心理服务,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落实职工心理关心关爱要求。对教师、医师等职业人群,巩固已有心理服务工作方式,总结经验并向其他职业人群推广。加强新就业群体的职业和岗位特点研究,探索行之有效的心理服务模式和方法,促进新就业群体心理健康。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退役军人培训内容,增强退役军人的心理适应能力和社会融入能力。(省总工会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弱势群体心理服务。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妇女儿童之家、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之家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妇女、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针对老年人群体,尤其是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加强心理关怀,保障其心理健康需求。加强婚姻家庭辅导与和睦家庭关系构建指导,为围产期、更年期及遭受家庭暴力等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危机干预服务。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助残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关注特殊人群心理服务。针对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自愿戒毒人员、“三失一偏”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心理状况,加强预防教育、心理监测、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关心关爱,促进融入社会。(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心理援助热线服务能力
1.加强“12356”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将心理援助热线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鼓励各设区市成立独立运行的心理健康中心,并设置心理援助热线中心,从机构设置、经费保障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形成长效保障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县(市、区)部署适量坐席,作为设区市心理援助热线补充力量。持续完善全省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对热线数据的分析和结果运用,提升对不同领域、不同人群心理服务工作指导能力。建立与110、119、120协同机制,实现线上一键互通、线下协同联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心理援助热线咨询员队伍。组织各地心理援助热线中心加强专职热线咨询员配备,广泛招募志愿者,不断扩大心理援助热线服务团队,实现每坐席至少配备1名专职咨询员和15名志愿者目标。定期组织热线咨询员培训,全面提升热线咨询员队伍素质。规范组织心理援助质控与督导,建立三级接听制度,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推进心理援助热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探索心理援助热线咨询员激励政策,将心理援助热线服务经历作为学校招聘专职心理教师的优先条件,鼓励心理援助热线坐席咨询员担任学校兼职心理教师。(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心理援助热线资源共享。卫生健康、教育、文明办、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积极加强心理援助服务工作,通过转接服务或资源整合实现部门间协同,共同提升心理援助热线资源利用率。建强用好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一站式、综合性、属地化”服务体系,加强与12356心理援助热线联动协作,深化个案属地跟踪办理,着力解决诱发青少年心理困扰的急难愁盼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心理危机干预与应急援助工作
1.建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应急援助队伍。以省级和设区市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精神卫生中心、心理健康中心等)为依托,建设省级和设区市级心理危机干预和应急援助队伍,将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作为主要力量来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高危人群识别评估、心理危机干预和应急援助等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日常心理危机干预和应急援助服务。引导媒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统筹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落实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摒弃“唯流量论”的错误导向,营造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心态的氛围,减少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充分发挥网格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各类人员的前端日常排查作用,及时发现家庭变故、失业、失学等心理危机风险并进行干预疏导,必要时组织心理危机干预和应急援助队伍中的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技师等专业人员予以指导或支持。(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疾控局、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应急援助。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应急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在重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发生时,按规定程序启动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应急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心理影响评估,确定受影响人群范围和影响程度。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配专业力量,分类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应急援助。心理危机干预和应急援助要与其他危机干预应急工作有效衔接,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发生。应急期过后,可依托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等,持续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服务。(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1.组建心理健康巡讲专家库。省、市卫生健康部门遴选临床专业能力强、科普宣讲经验丰富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专家组建巡讲专家库,并利用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专家基本信息及科普专长,为各部门、各单位邀请专家开展宣讲活动提供专家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依托3·20国际幸福日、全国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月、9月10日世界预防自杀日、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重要宣传节点,集中开展主题宣传、科普宣讲与公益服务。组织省市心理健康巡讲专家资源以及各级精神专科医院、设有精神(心理)科的综合医院等常态化开展心理健康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整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宣传阵地,丰富宣教形式,拓宽传播渠道,打造权威便捷的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平台。(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部门协同宣教。各级工会组织、教育部门、共青团和乡镇(街道)针对不同人群特点,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协同,邀请卫生健康部门选派专家赴相关单位开展宣教活动,实施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心理素养提升计划,针对性开展专项辅导,协力提升单位职工、学生以及其他各类人群心理健康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引导公众正视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问题。广泛运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问题,消除对心理疾病和精神障碍患者的“标签化”“污名化”和歧视,降低患者“病耻感”,提升患者就医依从性。重视发挥运动在促进群众心理健康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心身同健康”等科学理念和健康知识,提升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疾控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将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作为推进健康江苏、平安江苏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方积极配合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单位家庭个人尽力尽责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社会心理服务相关工作,制订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规及制度建设问题。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其他各部门结合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相关职责,做好特定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三)强化支持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资源配置、支持保障、职称待遇等方面保障和支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开展。积极落实基层组织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相关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心理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心理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心理健康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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